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007 发布机构: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7-28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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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环境违法案件信息公开(第5批)

发布时间:2025-07-28 12:21:12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现将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2025年环境违法案件(第五批)信息进行公示。

  附件:2025年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环境违法案件信息公开(第五批)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  

  2025年7月28日         


2025年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环境违法案件信息公开表
(第五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违法案件当事人案由违法案件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情简介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金额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塔地环乌罚〔2025〕8 号乌苏市****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1654**********03B2025年4月16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乌苏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5年3月17日至3月23日,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总磷日均值超出标准限值0.5mg/L:3月17日总磷日均值为1.3mg/L,超标1.6倍;3月18日总磷日均值为1.187mg/L,超标1.374倍;3月19日总磷日均值为1.22mg/L,超标1.44倍;3月20日总磷日均值为1.005mg/L,超标1倍;3月21日总磷日均值为0.83mg/L,超标0.66倍;3月22日总磷日均值为0.76mg/L,超标0.52倍;3月23日总磷日均值为0.71mg/L,超标0.42倍。涉嫌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罚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环执法发〔2022〕100号)。412900元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