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02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24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02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24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南)行罚决字〔2024〕164号
违法行为人:凯**,男,**岁,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3************,户籍所在地:新疆克拉玛依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室,现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室。
现查明:2024年3月9日0时许,凯**在乌苏市***宾馆,醉酒后无故敲****房间门,自称公安查房,并进入房间内谎称***市刑警支队人员。以上事实有对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凯**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