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05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3-20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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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南)行罚决字〔2024〕144号

发布时间:2024-03-20 17:58:05 【字体:

    违法行为人:李**,男,**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6************,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县*****村**队***号,现住址:新疆乌苏市*****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

  现查明:2024年1月10日23时许,李**醉酒后前往乌苏市*****店,并在店内走廊撒尿,店主林**劝阻李**,后李**将林**殴打。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