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06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3-14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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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126号

发布时间:2024-03-14 17:56:20 【字体:

  违法行为人:奴**,女,**岁,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镇**村***号,现住址:新疆乌苏市***小区**楼*单元**室。

  现查明:2023年6月,奴**在家人的微信群内虚构事实诽谤阿**在去往*****时被男人强奸。以上事实有奴**的询问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奴**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