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07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3-20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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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禁)行罚决字〔2024〕143号

发布时间:2024-03-20 18:03:10 【字体:

      违法行为人:瓦**,男,维吾尔,****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路*号***区*号楼*单元***室。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瓦**前往阿**位于乌苏市******村***号房屋共同吸食大麻。2024年3月初瓦**以200元价格从阿**处购买大麻带到***自己经营的*店吸食。民警对瓦**尿液进行吸毒现场检测,结果大麻呈阳性。经询问瓦**对吸毒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瓦**的询问笔录、书证、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瓦**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