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12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3-25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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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167号

发布时间:2024-03-25 12:31:02 【字体:

  违法行为人:王**,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新疆乌苏市*****小区**号楼**室。

  经查明:2023年1月至今乌苏市***酒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未严格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因多次未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导致****酒店有限公司出现多次卖淫嫖娼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管理层对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对单位内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以上事实有王**、王*、卜**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历次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王**罚款一千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