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14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3-27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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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八)行罚决字〔2024〕180号

发布时间:2024-03-27 16:45:20 【字体:

  违法行为人:木**,男,哈萨克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新疆乌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22日0时18分,在乌苏市*****宠物门口,木**认为郑**在******四轮拖拉机前面小便,认为该行为不妥,因此发生争执,继而木**将郑*殴打。以上事实有木**的询问笔录、郑**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伤情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