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17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31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17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31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南)行罚决字〔2024〕190号
违法行为人:张**,女,**岁,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乡**村**号,现住址:乌苏市**路**巷**号。
现查明:2024年1月23日,张**与冶**以商量好的价格250元在****宾馆内发生性关系;2024年2月5日,张**与王**以商量好的价格700元在*****酒店***号房发生性关系。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辨认现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对张**违法所得(嫖资)950元予以追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