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22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4-01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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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南)行罚决字〔2024〕194号

发布时间:2024-04-01 16:50:03 【字体:

       违法行为人:依**,男,蒙古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701************,户籍所在地:博乐市****路***号*栋*号,现住址:博乐市****路***号*栋*号。

  现查明:2024年4月1凌晨2时许,依**前往乌苏市****小区内南侧车棚,使用事先购买的起子将电动车踏板打开,后将电动车内的电瓶拆除盗走。依**盗窃电动车后携带电瓶离开盗窃现场,在街面时被巡逻民警发现。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证据保全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依**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