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23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4-09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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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虹)行罚决字〔2024〕232号

发布时间:2024-04-09 16:50:03 【字体:

  违法行为人:阿**,男,维吾尔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乡**号,现住址:新疆乌苏市****乡**号。

  现查明:2024年3月12日03时许,在乌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阿**因吾**在前妻家中睡觉一事而发生争执,后阿**将吾**殴打,随后阿**将米**的手机拿走并将手机内米**与吾**的隐私视频发送至米**的微信群内。以上事实有阿**、米**、吾**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视频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阿**以殴打他人、侵犯隐私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