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25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06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25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06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216号
违法行为人:郭*,男,回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现住在新疆**市***镇*****村***号,户籍地:新疆**市***镇*****村***号。违法犯罪经历:**************************。
经查明:2024年3月28日凌晨2时17分许,在乌苏市*******酒吧内,郭**和吾**、安**二人因酒后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郭**又在凌晨5时许返回**酒吧内将巴**殴打。以上事实有郭**、吾**、安**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询问笔录、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