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28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4-22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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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虹)行罚决字〔2024〕272号

发布时间:2024-04-22 16:50:03 【字体:

     违法行为人:扎**,女,哈萨克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2************,户籍所在地:乌苏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现住址:乌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现查明:2024年4月15日03时许,在乌苏市*****店门前,扎**与其妹妹古**与出租车司机巴**因乘车一事发生争执,后扎**将巴**殴打。以上事实有扎**的询问笔录、巴**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及视听资料的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扎**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