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29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4-11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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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西)行罚决字〔2024〕236号

发布时间:2024-04-11 17:15:03 【字体:

  违法行为人:郑**,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109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路**号,现住址:新疆乌苏市****区。

  现查明:2024年4月7日7时许,在乌苏市****医院运送工人的通勤车上,歹**与驾驶员因务工时间发生争吵,郑**也加入争吵中,随后郑**用水杯殴打歹**的面部。以上事实有郑**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郑**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收缴涉案物品水杯。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