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3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4-26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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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沟)行罚决字〔2024〕282号

发布时间:2024-04-26 12:43:35 【字体:

  违法行为人:杜**,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3月20日前后,杜**在乌苏市*****家中使用抖音短视频发布辱骂莫**的视频,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民警多次告知杜**在抖音短视频内禁止发布带有侮辱性文字、言论的视频,杜**不听劝阻,于4月11日、4月15日在抖音短视频内相继发布“西大沟莫** 借钱不还”等内容的视频。以上事实有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视听资料、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