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34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4-29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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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285号

发布时间:2024-04-29 12:54:56 【字体:

  违法行为人:王**,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4月20日03时41分许,在乌苏市***咖啡馆门口,王**驾驶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到达该咖啡馆门口处,后王**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将摆放在咖啡馆门口处的21个户外折叠椅、2个户外折叠桌、1个户外火炉开关门配件实施盗窃,后王**将盗窃所得物品藏匿在王**所承租的******平房院子内。以上事实有王**的供述和辩解、被侵害人的询问笔录、接受证据、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及清单、案发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