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37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5-03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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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虹)行罚决字〔2024〕293号

发布时间:2024-05-03 13:05:55 【字体:

  违法行为人:热**,女,维吾尔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4月28日0时许,在乌苏市***餐厅内,热**与阿**发生口角后,热**与阿**互相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热**将碗砸到艾**脸上,导致艾**脸部受伤。以上事实有热**的询问笔录、阿**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的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