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39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4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39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4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300号
违法行为人:宋**,男,**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4月14日20时许,在乌苏市****饭店,柏**与宋**的妻子董**在****饭馆吃饭,宋**心生不满与柏**发生争执,宋**推搡柏**至****摊处,后柏**拿起空酒瓶砸向宋**,宋**用右拳殴打柏**头部一拳,致使柏**头部受伤。以上事实有宋**的询问笔录,柏**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宋**罚款三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