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41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41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309号
违法行为人:木**,男,**岁,哈萨克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现查明:2024年3月26日05时30分许,在乌苏市****室内,木**与木**、巴**、周*四人在该房内喝酒聊天,其间木**与周*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木**先使用右手巴掌、拳头击打周*面部、头部30余下,后木**将周*推倒在地,随后木**使用右脚连续踹周*肚子、背部等部位10余下,后木**骑在周*身上并使用右手拳头击打周*面部、头部10余下,后木**使用啤酒瓶击打周*头部1下,在场的巴**与木**将木**拉开,拉开后木**又将周*推倒在地,并使用小板凳击打周*面部、头部、背部等部位10余下。以上事实有木**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文书、乌公物鉴(伤)字〔2024〕45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木**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