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45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5-20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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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八)行罚决字〔2024〕323号

发布时间:2024-05-20 12:33:21 【字体:

  违法行为人:合**,男,哈萨克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户籍所在地:新疆巩留县,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3月23日02时40分许,在乌苏市********音乐餐吧,合**与赛**一起喝酒时因朋友说脏话而发生争执,后赛**打了合**左侧耳朵一巴掌,继而合**用啤酒瓶将赛**殴打。以上事实有合**、赛**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文书[乌公物鉴(伤)字〔2024〕58号]、伤情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