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48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5-24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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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334号

发布时间:2024-05-24 12:41:09 【字体:

  违法行为人:蔡**,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3年12月18日19时许,在乌苏市****小区7号楼与8号楼之间,蔡**将张**车内(新G·****)副驾驶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以上事实有蔡**的询问笔录,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视频,走访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