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5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5-27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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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湖)行罚决字〔2024〕347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12:52:59 【字体:

  违法行为人:马**,男,回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5月21日3时许,马**将乌苏市****超市门口的两盆花及****餐厅门口的两盆花盗走,共计价值200余元。以上事实有马**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