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52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5-30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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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虹)行罚决字〔2024〕349号

发布时间:2024-05-30 12:54:49 【字体:

  违法行为人:王**,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王**用手推平板车把涂**放在****家门口的两捆废旧滴灌带偷走,后经民警调查,王**分别于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4日将涂**家门口的四捆废旧滴灌带偷走,累计总涉案价值280元。以上事实有王**的询问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