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53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53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百)行罚决字〔2024〕355号
违法行为人:罕**,男,哈萨克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5月2日9时50分,在乌苏市****棋牌室里,罕**趁张**外出吃早饭棋牌室内无人之际,偷取了棋牌室内张**手机、香烟、眼镜、白酒、电动剃须刀等物品。其中罕**将盗窃所得的一条紫云香烟,以五十元的价格售卖至乌苏市****商店,罕**非法获利五十元。以上事实有罕**的陈述和辩解、张**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罕**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