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54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6-01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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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哈)行罚决字〔2024〕356号

发布时间:2024-06-01 13:00:19 【字体:

  违法行为人:查*,男,蒙古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5月31日15时30分许,在乌苏市****巷,腾**骑二轮电动车前往*****学校上学时,查*骑三轮电动车以假装问路为由叫停腾**,后查*又假装以腾**左肩部有虫子为由,趁机用手摸腾**胸部的方式实施猥亵。以上事实有查*的询问笔录,报案笔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查*行政拘留十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