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55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6-19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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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381号

发布时间:2024-06-19 18:36:02 【字体:

违法行为人:阿**,男,**岁,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经查明:2024年5月9日15时许,吴**在乌苏市****学校内收到阿**的微信好友申请,阿**添加其微信后,通过微信向吴**发送微信信息以及淫秽视频,干扰吴**的正常生活。以上事实有阿**的询问笔录、吴**的询问笔录、王**的询问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文件、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阿**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