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57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6-20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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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南)行罚决字〔2024〕382号

发布时间:2024-06-20 18:55:11 【字体:

违法行为人:阿**,男,**岁,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19日下午18时许,阿**在乌苏市***小区门面房***商店内,以亲吻、抚摸胸部等方式多次对店主吕*进行猥亵。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阿**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