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58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06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58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06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364号
违法行为人:阿**,男,**岁,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5月11日23时许,民警在工作时发现,阿**私自使用小白杨酒瓶、鞭炮捻子、螺丝钉、散装汽油等物品制作3个简易汽油燃烧瓶,后阿**私自制作的简易汽油燃烧瓶进行随身携带。后阿**于2024年5月23日19时许,在家中私自使用小白杨酒瓶、鞭炮捻子、螺丝钉、散装汽油等物品制作1个简易汽油燃烧瓶进行随身携带。经调查,阿**先后私自制作的4个简易汽油燃烧瓶具有易燃易爆等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上事实有阿**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调取证据、证据保全及清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阿*行政拘留十三日,作案工具4个简易汽油燃烧瓶、1瓶汽油、1盒青龙剑牌螺丝钉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