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59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6-13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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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沟)行罚决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6-13 19:05:43 【字体:

违法行为人:陈**,男,**岁,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5月14日20时许,在乌苏市****镇****村***号张**家门口的道路上,张**因道路施工边界偏移不均与施工方陈**发生争执,张**在使用手机拍摄视频时,陈**要求张**停止拍摄,并用右手将张**的左手打了一下。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二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