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60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6-08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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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沟)行罚决字〔2024〕367号

发布时间:2024-06-08 19:11:01 【字体:

违法行为人:窦**,男,**岁,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现住址:新疆乌苏市***镇***宾馆。

现查明:2024年5月8日09时20分许,在乌苏市*****地里,窦**与艾**因劳务费用一事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窦**将艾**殴打。以上事实有窦**的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窦**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