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6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6-08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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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虹)行罚决字〔2024〕366号

发布时间:2024-06-08 18:15:52 【字体:

违法行为人:加*,男,**岁,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5月8日20时许,在乌苏市***小区*号楼楼下,因汪**向加**儿子柯**脸上吐口水一事,加**将汪**殴打。以上事实有加**的询问笔录、汪**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处警视频、视听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加**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