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63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6-20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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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虹)行罚决字〔2024〕25号

发布时间:2024-06-20 19:25:30 【字体:

违法行为人:沙**,男,**岁,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06月11日04时许,在乌苏市*****面馆店内,沙**与伊**发生争执后,沙**与伊**相互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沙**用手机扔向伊**,手机砸到*****面馆内的电视机上,致使电视机屏幕破损。以上事实有沙**的询问笔录、伊**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沙**罚款二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