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64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6-11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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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西)行罚决字〔2024〕368号

发布时间:2024-06-11 19:29:19 【字体:

违法行为人:叶**,男,**岁,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4024************,户籍所在地:新疆巩留县,现住址:新疆乌苏市。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4日19时许,在乌苏市***路商行门前,叶**、努**、别**三人酒后与烤肉师努**发生争执,随后叶**用右手推搡努**颈部,后任意打砸店门摆放的桌椅板凳,烤肉炉子,用脚踹店门。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