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70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7-05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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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百)行罚决字〔2024〕415号

发布时间:2024-07-05 11:01:49 【字体:

违法行为人:张**,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3************,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5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在乌苏市王**住宅院墙北侧土地上,违法行为人张**手持菜刀将受害人王**住宅院墙东侧的架设监控的木杆子砍断,造成王**个人财物视频摄像头一个和架设视频摄像头的木杆子损坏。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收缴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