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7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7-03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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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405号

发布时间:2024-07-03 10:29:24 【字体:

  违法行为人:艾**,男,维吾尔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乡,现住址:新疆乌苏市***乡。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3日01时许,艾**驾驶三轮车经过乌苏市***路口时,发现在树林带内停放一辆黑色***牌电动车,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使用秘密手段将该黑色***牌电动车实施盗窃,后艾**将盗窃的电动车藏匿在乌苏市***乡**村***号平房库房内。以上事实有艾**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艾**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