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72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7-17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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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百)行罚决字〔2024〕442号

发布时间:2024-07-17 11:10:47 【字体:

  违法行为人:张**,男,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654001************,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七师,现住址:新疆第七师。

  现查明:2024年6月14日16时许,张**在******加气站上班期间,张**冒用郝**的居民身份证件,多次对前来加油的车辆驾驶员进行人证核验系统刷验进行加油。以上事实有张**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九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