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74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7-15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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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沟)行罚决字〔2024〕435号

发布时间:2024-07-15 11:13:39 【字体:

  违法行为人:袁**,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15日15时许,在乌苏市******井房处,袁**与李**电话沟通抽水浇地一事发生争吵,后袁**使用石头将井房外的出水管道砸烂损坏。以上事实有袁**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