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77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7-07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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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417号

发布时间:2024-07-07 10:29:24 【字体:

  违法行为人:康**,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二师****镇***区,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小区。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3日18时20分许,在乌苏市***小区后面,康**将刘**停在车库门前黑色红旗车(新G·*****)内的华为Nova5Pro手机盗走。以上事实有康*的询问笔录、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鉴定聘请书、询问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