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79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6-27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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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虹)行罚决字〔2024〕394号

发布时间:2024-06-27 10:29:24 【字体:

  违法行为人:李*,女,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410224************,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小区,现住址:新疆乌苏市****小区。

  现查明:2024年5月23日0时许,在乌苏市****店门口,李*因刘*将王**殴打后,李*利用板凳与刘*互相殴打。以上事实有李*的询问笔录,刘*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五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