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8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7-03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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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虹)行罚决字〔2024〕407号

发布时间:2024-07-03 11:31:06 【字体:

  违法行为人:亚**,男,维吾尔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户籍所在地:新疆莎车县,现住址:新疆***小区*号楼*单元****室。

  现查明:2024年6月24日02时许,在乌苏市***市场***店门口处,亚**将托**放在门口处的烤包子加热炉盗取。以上事实有亚*的询问笔录、托**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亚*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