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85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7-04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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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西)行罚决字〔2024〕412号

发布时间:2024-07-04 11:43:10 【字体:

  违法行为人:塔**,男,哈萨克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7************,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6月11日7时许,在乌苏市****项目部,塔**趁人不备推开项目部资料室窗户并从中进入,后塔**将资料室内的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盗走。经乌苏市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电脑鉴定(乌苏价认〔2024〕53号),认定该被盗电脑价值1600元。以上事实有塔**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塔**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六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