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88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6-27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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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虹)行罚决字〔2024〕393号

发布时间:2024-06-27 10:29:24 【字体:

  违法行为人:刘*,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小区,现住址:新疆乌苏市*****小区。

  现查明:2024年5月23日0时许,在乌苏市*****店门口,刘*因唱歌一事与王**发生争执后,刘*与王**互相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刘*利用铁质板凳与李*互相殴打。以上事实有李*的询问笔录,刘*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谅解书,视听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