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89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89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430号
违法行为人:庞*,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9日03时40分许,在乌苏市***酒店负一楼**洗浴大厅内,庞*与李**、徐**、宋**四人系朋友关系,庞*、李**、徐**、宋**四人到**洗浴内洗澡淋浴,结束后四人因消费问题与**洗浴工作人员殷**、马**、苏**发生口角纠纷,后庞*与李**、徐**、宋**四人结伙将殷**、马**进行殴打,打架期间庞*先后使用**洗浴大厅内放置的白色铁质烧水壶、红色塑料板凳击打马**头部、面部,庞*故意伤害马**的人身。以上事实有庞**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庞*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