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9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7-18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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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南)行罚决字〔2024〕438号

发布时间:2024-07-18 11:58:40 【字体:

  违法行为人:木**,男,哈萨克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4年7月12日15时许,木**前往乌苏市****超市西侧的****公司内,趁公司无人看守时,将大门内侧一张桌子抽屉内的一条软包“红河”香烟及一个移动硬盘盗走。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木**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