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96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11-03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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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721号

发布时间:2024-11-03 13:27:46 【字体:

  违法行为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30日19时30分许,在乌苏市*****面店收银台处,肖**酒后在该面店收银台处点完餐后迟迟没有付款,后被正在排队的顾客催促,肖**对此不满后辱骂正在排队的顾客,其间在**面店大厅内当众解皮带并对在场吃饭人员进行辱骂,在**面店门口又对保安进行辱骂后乘车离开。以上事实有肖**的询问笔录、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