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97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11-05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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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古)行罚决字〔2024〕722号

发布时间:2024-11-05 13:27:46 【字体:

  违法行为人:阿**,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户籍所在地:新疆巩留县,现住址:新疆巩留县。

  现查明:2024年10月7日02时30分许,在***镇***村阿**酒后无故拨打110指挥中心的报警电话,在电话里辱骂接警员肉**。以上事实由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阿**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