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98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11-06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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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724号

发布时间:2024-11-06 13:27:46 【字体:

  违法行为人:阿**,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3日02时50分许,在乌苏市****南门停车位处,阿***将巴*车内的华为手机(Nova8 Pro)盗走,价值1700元。以上事实有阿**的询问笔录、巴**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询问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阿**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