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99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99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虹)行罚决字〔2024〕736号
违法行为人:麦**,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户籍所在地:新疆莎车县,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经查明:2024年11月7日05时许,在乌苏市****小区,麦**将得**的隐私视频发送到微信群内。以上事实有麦**的询问笔录、得**的询问笔录、手机微信截图、视听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麦**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