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100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11-15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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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南)行罚决字〔2024〕737号

发布时间:2024-11-15 15:51:05 【字体:

  违法行为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0月4日19时52分许,在乌苏市***店内,朱**将放置在柜台上的一部iPhone13ProMAX手机盗走,涉案价值4500元钱。以上事实有对朱**的询问笔录、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