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01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01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791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小区,现住址:新疆乌苏市****小区。
经查明:2024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陈*、孙**、车**等人在*******店内吃饭时,因服务员出餐问题,陈*与孙**将服务员叶**当众侮辱,后陈*江当时拍摄视频发布抖音APP,致使叶**生活和身心造成影响。以上事实有陈*、孙**的询问笔录、叶**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辨认笔录、询问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