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10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15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10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15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799号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镇,现住址:新疆乌苏市****镇。
经查明:2024年12月13日23时许,在乌苏市******房间内,文某某、马某2、袁某某、马某1、马某3五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某在赌博过程中进行抽头渔利,王某某共计抽头渔利800元。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四日,追缴违法所得八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15日